拖救里程在10公里以內,基本費詳如附表,基本費為上限,逾10公里之里程每公里加收新臺幣(下同)50 元。
前項里程計算含國道、省道、縣道及市區道路。另依現場作業及待時情形,加收現場作業費或待時費。
(一)第一類為以下情形之一者,收取1800元:1.車輛翻覆、2.衝至上、下邊坡、3.撞入大車底盤、4. 掉入山谷下、 5. 衝上護欄。
(二)第二類為以下情形之一者,收取900元:1.陷入水溝、2.後輪破損、3.後輪或四輪傳動車、 4. 底盤卡於突起障礙物、5.小貨車拆除地軸或傳動軸、6.機件因素致無法以後車輪著地直接執行拖救作業。 (三)第三類車輛底盤低於十五公分或新車價值超過200萬元,因故障或事故造成咬死車輪者,每輪1000 元。
同時有前項各款類者,得以金額較高者擇一計費。 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
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 所等待之費用,每小時150元。
前項等待期間之第一小時不足三十分鐘者,不予計費;超過第一小時以上,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